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
来源: | 作者:综合部 | 发布时间: 2017-07-31 | 1080 次浏览 | 分享到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:

第十三条 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、节水、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,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。

第十六条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、节水、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、教育等措施,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、节水、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。